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企業管理:分的登記管轄



  分的登記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申請公司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容為:

  第四十六條分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公司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的登記事公司設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

  分的工商登記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設立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營業登記起30日內向分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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