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登記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
申請公司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容為:
  第四十六條分是指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
公司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的登記事
公司設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經營範圍。
  分的
工商登記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設立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
營業登記起30日內向分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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